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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首例!供应商、客户帮助公司造假,法院判决连带赔偿!

来源于:本站

发布日期:2026-04-14 16:30:14

新三板首例!

4月14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审结的新三板市场供应商及客户帮助发行人(挂牌公司)财务造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其中,供应商及客户对其提供帮助的挂牌公司半年报及年报中的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娜娜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三板市场首例第三方帮助造假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首次对新三板市场中“帮助造假”行为的“明知”认定标准、责任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责任划分标准等作出认定,为全国同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参考与示范指引。

供应商与客户帮忙造假

该案涉及的公司为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悦信息”),2013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在曝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后,公司2019年从新三板摘牌。

供应商及客户帮助行悦信息财务造假,发生在挂牌前以及挂牌期间。根据上海证监局2020年11月16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报告期间,行悦信息在未与相关客户发生相应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违规确认对应营业收入,通过虚构交易、资金空转的方式系统性虚增业绩。

具体造假模式为:行悦信息以预付账款、资金往来等形式将资金划拨给供应商中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萱贸易公司”),再由中萱贸易公司根据行悦信息的指令将资金划转给相关客户,相关客户再根据行悦信息的指令将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走账”资金支付给行悦信息,作为虚增营业收入的回款。

在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悦信息“走账”虚增营收过程中,涉及的该公司供应商和客户,除中萱贸易公司外,还包括上海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娃哈哈饮用水公司”)、琳洵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洵公司”)、上海林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萍公司”)、上海星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公司”)等。

同时,行悦信息在与上海新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置公司”)无实质业务往来情形下,虚假记载了对新置公司的营业收入;行悦信息控股子公司上海臻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彧公司”)在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确认对上海羽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邑公司”)广告收入。

通过一系列操作,行悦信息2013年至2016年分别虚增营收约2051万元、4940万元、3683万元和1887万元,占当年营收的比重分别为33.25%、70.36%、35.83%和18.99%。

在监管部门对行悦信息以及高管祝建民、庄晶开出罚单后,投资者就该虚假陈述行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悦信息,高管祝建民、庄晶,以及中介机构国金证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主体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185万余元,后经执行程序获部分清偿。

投资者起诉追索剩余损失

为追索剩余损失,投资者认为,中萱贸易公司、上海娃哈哈饮用水公司、琳洵公司、林萍公司、星德公司、新置公司、羽邑公司、臻彧公司均明知行悦信息实施财务造假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应与行悦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对各主体是否构成帮助造假、主观是否明知、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制的主体范围、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等问题逐一作出认定。

其中,中萱贸易公司“明知”行悦信息财务造假仍为其提供帮助,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海娃哈哈饮用水公司、星德公司主观明知且直接配合造假,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注销的星德公司由其股东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琳洵公司、林萍公司明知行悦信息财务造假需求,仍提供走账等帮助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新置公司、羽邑公司对行悦信息财务造假行为明知且提供帮助,臻彧公司作为行悦信息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属于母公司造假的工具,在母公司完全控制下无独立判断可能等,该三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各主体在造假中的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萱贸易公司、上海娃哈哈饮用水公司、琳洵公司、林萍公司在30%—90%不等范围内,对其提供帮助的半年报及年报中的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剩余损失与行悦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星德公司股东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按2%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相关主体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为同类案件提供司法参考

财务造假是侵蚀资本市场根基的“毒瘤”,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参与串通,进一步加剧了造假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将加快建设第三方配合造假监测预警机制,对第三方配合造假强化一体打击,坚决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

对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的第三方进行有力打击,对于切断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链条至关重要。《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张娜娜表示,该条款明确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主体“帮助”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属民法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在她看来,行悦信息案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与示范指引。

其中,“帮助造假”主观“明知”的认定方面,“明知”作为主观心态,既不能限缩为“明确承认知道”,导致帮助造假者一概否认知道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而投资者又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而逃避责任;也不能扩张为“理应知道”,即只要实施了非真实交易行为,便推定其明知,进而使对侵权后果完全无预见的主体承担过重风险。法院在认定“明知”时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结合交易异常性、资金闭环、长期配合等事实综合认定。

“帮助造假”主体范围的界定方面,司法解释列举了“供应商、客户以及金融机构等”属常见主体,“等”字应当涵盖其他提供帮助的类似商业主体,即便从未发生实质交易,仅名义上作为供应商或客户配合造假,亦应纳入规制范围,避免出现专门设立空壳公司协助造假的道德风险。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实施造假的情形,不属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关于第三人帮助造假的规制范畴。

不同“帮助造假”主体的责任范围认定方面,该案以各主体虚增的金额、配合程度、行为作用以及恶劣程度等为依据,差异化划分责任范围,既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又合理界定商事主体责任边界,兼顾市场公平与交易安全。

校对: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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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首例!供应商、客户帮助公司造假,法院判决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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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首例!

4月14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审结的新三板市场供应商及客户帮助发行人(挂牌公司)财务造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其中,供应商及客户对其提供帮助的挂牌公司半年报及年报中的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娜娜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三板市场首例第三方帮助造假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首次对新三板市场中“帮助造假”行为的“明知”认定标准、责任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责任划分标准等作出认定,为全国同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参考与示范指引。

供应商与客户帮忙造假

该案涉及的公司为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悦信息”),2013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在曝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后,公司2019年从新三板摘牌。

供应商及客户帮助行悦信息财务造假,发生在挂牌前以及挂牌期间。根据上海证监局2020年11月16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报告期间,行悦信息在未与相关客户发生相应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违规确认对应营业收入,通过虚构交易、资金空转的方式系统性虚增业绩。

具体造假模式为:行悦信息以预付账款、资金往来等形式将资金划拨给供应商中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萱贸易公司”),再由中萱贸易公司根据行悦信息的指令将资金划转给相关客户,相关客户再根据行悦信息的指令将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走账”资金支付给行悦信息,作为虚增营业收入的回款。

在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悦信息“走账”虚增营收过程中,涉及的该公司供应商和客户,除中萱贸易公司外,还包括上海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娃哈哈饮用水公司”)、琳洵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洵公司”)、上海林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萍公司”)、上海星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公司”)等。

同时,行悦信息在与上海新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置公司”)无实质业务往来情形下,虚假记载了对新置公司的营业收入;行悦信息控股子公司上海臻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彧公司”)在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确认对上海羽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邑公司”)广告收入。

通过一系列操作,行悦信息2013年至2016年分别虚增营收约2051万元、4940万元、3683万元和1887万元,占当年营收的比重分别为33.25%、70.36%、35.83%和18.99%。

在监管部门对行悦信息以及高管祝建民、庄晶开出罚单后,投资者就该虚假陈述行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悦信息,高管祝建民、庄晶,以及中介机构国金证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主体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185万余元,后经执行程序获部分清偿。

投资者起诉追索剩余损失

为追索剩余损失,投资者认为,中萱贸易公司、上海娃哈哈饮用水公司、琳洵公司、林萍公司、星德公司、新置公司、羽邑公司、臻彧公司均明知行悦信息实施财务造假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应与行悦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对各主体是否构成帮助造假、主观是否明知、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制的主体范围、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等问题逐一作出认定。

其中,中萱贸易公司“明知”行悦信息财务造假仍为其提供帮助,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海娃哈哈饮用水公司、星德公司主观明知且直接配合造假,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注销的星德公司由其股东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琳洵公司、林萍公司明知行悦信息财务造假需求,仍提供走账等帮助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新置公司、羽邑公司对行悦信息财务造假行为明知且提供帮助,臻彧公司作为行悦信息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属于母公司造假的工具,在母公司完全控制下无独立判断可能等,该三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各主体在造假中的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萱贸易公司、上海娃哈哈饮用水公司、琳洵公司、林萍公司在30%—90%不等范围内,对其提供帮助的半年报及年报中的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剩余损失与行悦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星德公司股东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按2%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相关主体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为同类案件提供司法参考

财务造假是侵蚀资本市场根基的“毒瘤”,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参与串通,进一步加剧了造假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将加快建设第三方配合造假监测预警机制,对第三方配合造假强化一体打击,坚决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

对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的第三方进行有力打击,对于切断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链条至关重要。《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张娜娜表示,该条款明确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主体“帮助”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属民法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在她看来,行悦信息案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与示范指引。

其中,“帮助造假”主观“明知”的认定方面,“明知”作为主观心态,既不能限缩为“明确承认知道”,导致帮助造假者一概否认知道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而投资者又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而逃避责任;也不能扩张为“理应知道”,即只要实施了非真实交易行为,便推定其明知,进而使对侵权后果完全无预见的主体承担过重风险。法院在认定“明知”时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结合交易异常性、资金闭环、长期配合等事实综合认定。

“帮助造假”主体范围的界定方面,司法解释列举了“供应商、客户以及金融机构等”属常见主体,“等”字应当涵盖其他提供帮助的类似商业主体,即便从未发生实质交易,仅名义上作为供应商或客户配合造假,亦应纳入规制范围,避免出现专门设立空壳公司协助造假的道德风险。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实施造假的情形,不属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关于第三人帮助造假的规制范畴。

不同“帮助造假”主体的责任范围认定方面,该案以各主体虚增的金额、配合程度、行为作用以及恶劣程度等为依据,差异化划分责任范围,既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又合理界定商事主体责任边界,兼顾市场公平与交易安全。

校对:赵燕